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王业子
王业子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政府服务 国资管理 企业法律顾问
摄影:水曰皿
最近,槐城律师接到好几家企业咨询,说是要转型进行组织架构调整,想直接按劳动法第40条操作。
律师按照工作流程首先检索研究最新案例,看看审判实践有没有新的变化。
结果一查,好家伙!全国各地法院对这条法律的适用,全面诠释了哪吒那句“我命由我不由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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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40条3道后门
先说个扎心的数据。
仅2022年1~8月,上海地区企业因架构调整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暴涨37%,其中55%的企业最终败诉。
这不是吓唬人,而是血淋淋的现实教训!
咱们看一看劳动法第40条第3款,这是企业裁员通用的的"尚方宝剑"。
这条规定就像给企业开了3道后门,只要满足3个条件,企业裁员就算合法:
1.客观情况变化;
2.劳动合同没法履行 ;
3.协商不成,就能合法解雇。
听起来挺美,但现实中的全国各地法院审判实践,比这就复杂多了!
2
法院同案不同判
(点击图片,找律师问一下)
北京某科技公司去年把整个研发部门砍掉,理由是"战略转型"。
结果朝阳法院直接判违法解除,赔了员工11个月工资。
判决书里有句话,“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仅指非主观因素”,在其它地区法院的判决书里,不约而同都有类似的表述。
这些法院认为,企业自发的组织架构调整,撤销工作岗位,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例如,广州市中级法院在(2021)粤01民终30106、30107号案件中认为,所谓“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而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为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的经营策略调整,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进行组织架构调整,撤并相关工作岗位,在与劳动者不能协商一致时,就要对其改变管理模式过程中,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持此观点的法院一般认为“客观情况”的认定,应当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
咱们转头再看看魔都上海,同样的剧情发生在某电商巨头身上。
上海二中院却认为,"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自主调整架构,属是正常经营行为。"
因主观原因导致的岗位裁撤,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这波操作让北京的HR对上海的同行羡慕嫉妒恨啊!
更戏剧性的是辽宁一地区,同样的架构调整,一个被判合法,另一个却被判违法。
这种左右手互博的判决,让律师们集体懵圈。
3
槐城律师建议
摄影:水曰皿
法院同案不同判的不确定性,恰恰说明了一个确定性的结论:
企业组织架构调整岗位裁撤,并不一定可以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出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的时候,需要谨慎。
如果因为企业经营战略发生重大变化,某一方向的业务完全废除从而导致岗位裁撤,可以考虑适用该条款;
若企业仍然保有相关业务,则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2、即使确实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也需要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严重程度,企业才有权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
3、建议企业对组织架构调整履行民主程序,裁撤岗位不应针对个人,保障其程序合法性。
4、若企业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则建议企业与员工就变更劳动合同或提供新岗位进行多次协商,不应仅进行一次协商,并保留协商的录音或录像证据。
如果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有更多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我律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点击下面的二维码,随时随地进行法律咨询。
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
第二十六条 “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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