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巨额房款,开发商不仅停工烂尾,还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网签、备案等手续,让房产权益“悬在半空”?当决心起诉维权时,一审、二审法院却裁定驳回起诉, 求助无门。此时,是应该放弃,还是继续争取?
裁判要旨
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审理。当事人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申请办理网签、预告登记等),这表明双方存在现实争议,其起诉具有“诉的利益”,法院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受理。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上海某公司与青岛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六份《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青岛某项目的六套房产,总价款超过2400万元。上海公司依约向开发商指定账户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550万元,并收到了对方开具的收据。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同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然而,青岛某房地产公司却迟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办理网签备案及预告登记的义务。
更令人担忧的是,据开发商所述,该房地产项目仅建设到地上四层便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上海公司为了保护自身权益,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或因其他债务导致房屋被查封拍卖,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作出裁定,驳回了上海某公司的起诉。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2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了一审和二审的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法院判决
本案的最终裁判结果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指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这意味着,案件回到了起点,上海某公司成功“叩开”了法院的大门,赢得了就案件事实进行实体审理的机会。)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上海公司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其诉讼请求明确(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明确具体。这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存在“诉的利益”:上海公司请求开发商履行办理网签、预告登记等义务,这本身就表明双方对合同履行存在现实争议。更重要的是,通过诉讼可以固定权利,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或设置其他权利障碍,避免未来产生更大的风险和法律不确定性。这种通过诉讼来“确认权利、防止争议”的利益,正是法律需要保护的对象。
3.程序公正保障实体权利:一审、二审法院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不能因为项目停工或履行可能遇到困难,就剥夺当事人通过诉讼来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性权利。是否能够实际执行,是实体审理后的问题,不应成为拒绝受理案件的理由。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编号:2023-01-2-091-001,上海某公司诉青岛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根据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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