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孕期女职工未依规请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被判赔22万元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陈尚贤)小琳(化名)是蓝天公司(化名)的员工,正处于孕期,因产检、身体不适等原因多次请休病假。蓝天公司认为小琳未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履行请假手续,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琳通过仲裁程序要求蓝天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蓝天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蓝天公司向小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9310.88元。

蓝天公司诉称,小琳怀孕期间未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应属旷工行为,因此蓝天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违法解除,故不同意支付小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9310.88元。

小琳辩称,其已提前通过微信向直属领导报备请假事宜,并随后办理了请假手续,公司实际是为解除行为制造借口,是违法解除,损害了其作为“三期”妇女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蓝天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虽对请假流程有明确要求,但小琳已在沟通中履行告知义务,并及时补充提交请假申请及相关材料,公司以“超过规定时间”退回申请,以小琳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未充分考量其孕期特殊情况及客观事由,处理方式不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小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海淀法院判决蓝天公司向小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9310.88元。

宣判后,蓝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国家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三期”女职工享有特殊保护,保障女职工因怀孕、产检、生育等原因需要休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为保护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小琳正处于孕期,确因产检、身体不适需要休息,其请假事由本身真实合法,只是在请假手续、流程或时间节点等程序上存在瑕疵,并非恶意旷工或严重违纪,公司应考虑其孕期特殊情况及客观事由采取合理的措施行使管理权限,其直接行使解除权存在不当。

法官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用人管理过程中考虑“三期”女职工的特殊情况,正确把握“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与用人单位管理权之间的平衡,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编辑 甘浩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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